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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我们按全残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首次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下述两项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残疾程度对应给付比例(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2.已交保险费×110%,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残疾给付比例最高以100%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烧烫伤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行驶过程中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比例规定:《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如果因同一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 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 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
保险期限:应以贷款期限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投保金额:投保金额不得高于其对应的贷款金额及公司规定的最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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